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 土地使用
- 2016-09-26 10:30:25
- 来源:国土局
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事项名称: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条件具体内容:【集体建设用地部分】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宅基地部分】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办理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2、《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材料具体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申请与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申请。
办理地点:灵寿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82521672
办理步骤:1.依据申报材料要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2.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作出审核意见 3.对审核结果确认,作出审核意见 4.报上级确认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