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转让登记
- 土地使用
- 2015-06-15 10:23:58
- 来源:国土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转让登记
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转让登记
设定依据:法律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规(规章)及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3、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条件具体内容:【转让部分】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抵押部分】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办理材料: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材料具体内容:【转让部分】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8.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前款第4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抵押部分】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土地权利证书 (2)主债权债务合同(3)抵押合同(4)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灵寿县国土资源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82521672
办理步骤:1.依据申报材料要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2.参照初审受理对经办人的初审依据是否准确进行把关,作出审核意见 3.对审核结果确认,作出审核意见 4.核对登记台帐,通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