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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保障
  • 2016-09-28 10:36:59
  • 来源:人社局

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一、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投诉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人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投诉人应当听从接待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
        三、投诉人应平静反映问题,不得大声吵闹,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四、多人反映共同意见的,应推选三人以下代表,并出具委托书。
        五、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投诉人要听从接待工作人员的劝导,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  接待人员,不得滞留接待室。
       七、投诉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八、投诉电话:829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