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环境保护
- 2016-09-26 14:04:36
- 来源:环保局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申请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办理材料及步骤: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五、办理地点:灵寿县人民东路155号,灵寿县环境保护局督查室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节假日、周六、日休息
七、联系电话:0311-8252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