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安全防护
- 2016-12-12 14:14:00
- 来源:安监局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零售经营者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步骤:
1、零售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2、受理申请。
3、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核发(合格后发证,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受理部门:灵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办理地址:灵寿县北环路行政服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0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82961974、89216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