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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卫生
  • 2017-08-23 10:38:15
  • 来源:卫生局

  一、补助范围本办法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县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养老补助。工龄统计从服务起始时间计算,最高至60周岁截止。
属于以下情况的均不纳入养老补助发放之列:(一)原“赤脚医生”已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人员。(二)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人员。(三)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去世的人员。(四)1987年12月31日后进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五)在我县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往省外或境外;或在外省从事赤脚医生工作,后户籍迁入我省,且不再从事赤脚医生工作的。  
二、补助标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  
三、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核认定 (一)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登记审核。1.个人申请书;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在一张纸);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纸);4.至少5位服务地非亲属证明人出具的服务年限证明(至少包括1名同期所在地卫生院人员、1名同期本村村干部、1名同乡同期原“赤脚医生”,1名能够证明服务年限的籍贯本村的财政工资公职人员、1名能够证明服务年限的本村村民。;5.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赤脚医生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证书、资料、档案等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上述物证资料的,需由至少3名同期同乡、目前持有《赤脚医生证》等证书的原“赤脚医生”出具的证明材料。6.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证明。7.村卫生室工作岗位退出证明(年满60周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人员提交) 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县村医疗卫生机构,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领取补助。上述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各项签名必须由本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原“赤脚医生”要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提交的资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亲自提交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当地政府在进行身份确认和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将审核后的名单连同本方案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各乡镇政府向原“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公示结果,并将汇总表分类填写与上述证件资料于2016年12月5日前上报县卫生计生局。(三)审核认定 1.县资格认定小组要及时对乡镇政府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要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2.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在当地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不满5年,后户籍迁往省内其他地方,仍连续从事赤脚医生工作,两地从业时间相加达到5年的,补助费的申请和发放由第一个服务所在地负责办理。服务地在我县地域内跨村的,按服务地分别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对被认定的人员,由县资格认定小组将认定人员信息返回各乡镇政府,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各乡镇政府向原“赤脚医生”发放养老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公示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将确定人员名单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4.对公示或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原“赤脚医生”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5.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