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 文化教育
- 2016-12-12 14:03:45
- 来源:教育局
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一、本方案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二、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三、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档,第一档每年1500元,占资助人数的25℅;第二档每年2000元,占资助人数的50℅;第三档每年2500元,占资助人数的25℅。
四、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五、学校要根据各年级、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间的差异综合考虑,制定本校名额的分配方案,不能平均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班。
六、严格按程序评审。
1、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
2、申请。凡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农村和城镇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3、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对象评审小组,对受助对象进行审查。
4、公示。将审查后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相应区域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条件理由及资助标准,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5.核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七、资金及时发放。学校在资金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助学金打到学生的资助卡上,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发放时须经学生本人和经办教师签字确认,填写《灵寿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领取表》。
八、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十、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为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建立专门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将学生申请表、评审记录、公示记录、受助结果、助学金领取表等凭证资料按《普通高中助学金归档材料目录》的顺序整理,分学期及时归档备案。档案要规范整齐、入盒入厨。
十一、各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要加大普通高中助学金的宣传力度,通过主题班会、国旗前教育、政治课宣讲、发放德育手册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诚信教育,让学生充分了解政策。
十二、普通高中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高中学生资助资金,应遵循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即依据当年实际事业收入数按比例计提学生资助经费,再按实际发放数和学费减免数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十三、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享受中央彩票公益金设立的“滋蕙计划”和“润雨计划”等其它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