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
- 生育收养
- 2017-12-11 14:10:16
- 来源:卫生局
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奖励政策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3.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由用工单位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在参加中、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且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每人每月8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本人户口性质发生变化转为城镇居民的;(2)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符合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条件的;(3)本人亡故的。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单亲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2.特别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2)本人亡故的。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
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是在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针对计生特殊家庭制定的优先优惠扶助政策。
1.关怀扶助对象的条件
户籍在我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的;
(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关怀扶助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救助金
①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不满49周岁(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下同)的,分别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后,再分别发给不低于1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分别发给不低于1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②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死亡的发给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一方死亡的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④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残疾的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一方残疾的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生活补贴金
①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补贴;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②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女方年满49周岁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补贴;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3)养老补贴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
①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补贴金。
②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养老补贴金;子女为二级残疾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补贴金。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扶助政策
1.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1)确定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第六医院、第八医院和市中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灵寿县医院为县级定点医院。
(2)提供预约就诊、优先就诊服务。
2.提供“四减、三免、两补、一服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四减、三免”优惠政策。
①“四减”优惠政策
减住院床位费用15%;减检查费用15%(不含材料费);减化验费用10%(不含材料费);减治疗费用10%(不含材料费)。
②“三免”优惠政策
免收普通挂号费;免收120院前服务费用(出诊费、出车费和担架工等费用);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2)“两补”优惠政策
①对纳入低保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按医保政策报销外,一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80%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
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享受每人每天130元的护工补贴,累计不超过60天。
(3)“一服务”优惠政策
为每个计生特殊家庭配备一名家庭医生,并提供以下服务:①建立家庭健康档案;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③提供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服务;④提供双向转诊服务,帮助联系专家和上级医院会诊及转诊;⑤提供中医中药、养生保健服务;⑥定期开展免费体检;⑦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连续性管理;⑧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处方,接受电话健康咨询;⑨提供社区康复指导;⑩提供规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 11 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
(七)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标准对生育双方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 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合计家庭子女总数,比照上述第(1)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查环查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项目: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二、办事指南
(一)办理生育登记
1.登记对象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对象
①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收养,下同)过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子女,但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的;
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子女,但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离异或者丧偶时已经怀孕的;
③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因其他非婚姻关系而怀孕,且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的。
(2)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对象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只生育(含收养,下同)过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②夫妻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离异或者丧偶时已经怀孕的;
③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因其他非婚姻关系而怀孕,且双方或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办理机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石家庄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办理;也可以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http://bsdt.sjzwsjsw.gov.cn)或者通过“APP手机客户端”办理。
3.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双方填写确认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还应提供《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4.办理时限:证件证材齐全的,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即时办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APP手机客户端”申请办理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