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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收养
  • 2017-12-11 14:10:16
  • 来源:卫生局

 一、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生育政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奖励政策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3.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由用工单位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在参加中、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且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1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每人每月8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本人户口性质发生变化转为城镇居民的;(2)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符合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条件的;(3)本人亡故的。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单亲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2.特别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4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每人每月27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2)本人亡故的。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

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政策,是在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针对计生特殊家庭制定的优先优惠扶助政策。

1.关怀扶助对象的条件

户籍在我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癌症)的;

2)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2.关怀扶助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救助金

①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女方不满49周岁(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下同)的,分别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后,再分别发给不低于1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分别发给不低于1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②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③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死亡的发给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一方死亡的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④子女未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或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残疾的发给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一方残疾的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生活补贴金

①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补贴;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②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女方年满49周岁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补贴;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3)养老补贴金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

①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补贴金。

②子女为三级残疾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养老补贴金;子女为二级残疾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补贴金。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扶助政策

1.开通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1)确定石家庄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第五医院、第六医院、第八医院和市中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灵寿县医院为县级定点医院。

2)提供预约就诊、优先就诊服务。

2.提供“四减、三免、两补、一服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实行“四减、三免”优惠政策。

“四减”优惠政策

减住院床位费用15%;减检查费用15%(不含材料费);减化验费用10%(不含材料费);减治疗费用10%(不含材料费)。

“三免”优惠政策

免收普通挂号费;免收120院前服务费用(出诊费、出车费和担架工等费用);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2)“两补”优惠政策

①对纳入低保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按医保政策报销外,一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80%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

②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享受每人每天130元的护工补贴,累计不超过60天。

3)“一服务”优惠政策

为每个计生特殊家庭配备一名家庭医生,并提供以下服务:①建立家庭健康档案;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③提供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服务;④提供双向转诊服务,帮助联系专家和上级医院会诊及转诊;⑤提供中医中药、养生保健服务;⑥定期开展免费体检;⑦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连续性管理;⑧提供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和健康处方,接受电话健康咨询;⑨提供社区康复指导;⑩提供规划免疫及传染病防治; 11 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

(七)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标准对生育双方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1) 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2)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上述标准征收。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有子女而收养的,合计家庭子女总数,比照上述第(1)项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查环查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项目: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二、办事指南

(一)办理生育登记

1.登记对象

1)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对象

 ①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含收养,下同)过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子女,但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的;

 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子女,但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离异或者丧偶时已经怀孕的;

③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因其他非婚姻关系而怀孕,且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或者生育子女均已死亡的。

2)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对象

    ①夫妻双方或一方只生育(含收养,下同)过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②夫妻双方或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过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离异或者丧偶时已经怀孕的;

③未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因其他非婚姻关系而怀孕,且双方或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曾经生育多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2.办理机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石家庄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办理;也可以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http://bsdt.sjzwsjsw.gov.cn)或者通过“APP手机客户端”办理。

3.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双方填写确认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承诺书》和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的还应提供《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4.办理时限:证件证材齐全的,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实行即时办结;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APP手机客户端”申请办理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理对象

独生子女于20151231日(含)以前出生且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母亲年龄未满四十九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办理机构:同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3.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户口页、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小二寸合照一张。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补办的,还应提交当年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的申请表复印件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再生育

1.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夫妻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者“APP手机客户端”、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提出申请;

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提出申请;

③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可以在我市户籍人口一方户籍所在地乡级卫生计生机构提出申请。

2)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示

①申请人双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信息、申报理由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长期人户分离的在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政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②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双方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在《再生育诚信申请审批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出具婚育状况证明。有特殊情况的另附说明。

③经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者“APP手机客户端”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提交再生育申请。

3)乡级审核

①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根据申请人不同形式的申请,依法受理审核。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者“APP手机客户端”受理的,乡级受理人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现场申请的,当场受理进行初审。

②乡级自受理之日起至上报县级之日止,受理审核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受理之后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4)县级审批

县级受理、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不包括医学鉴定和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间。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者“APP手机客户端”申请再生育的,申请人在领取《生育证》时一并将纸介质《再生育诚信申请审批表》交审批机关存档。

2.应提交的证件证材: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生育子女户口页、双方或一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以及根据不同申请理由需要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材。

(四)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1.市级每半年组织一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县级每季度组织一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

2.收费标准:免费鉴定(特殊辅助检查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