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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育收养
  • 2016-09-27 10:39:21
  • 来源:燕川乡

 燕川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协议书

甲方:燕川乡人民政府

乙方:                   夫妇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取得生殖健康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之日,每月为乙方免费进行一次孕期保健,直止胎儿分娩。并提供优生优育知识咨询服务。

     2、乙方怀孕后,不得随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人(药)流、引产手术。如确因病理性原因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首先向甲方报告,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理性证明,甲方同意并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查取得终止妊娠证明后,方可终止妊娠。若乙方自行终止妊娠的,甲方有权收回生殖健康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将根据有关规定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并处以 3000 元的经济处罚。

     3、乙方妊娠 14 周以上时,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 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依法批准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病理文书及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诊断结果, 并经县人口计生局组织核实出具证明后,方可终止妊娠。  

     4、若乙方生育后子女死亡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乡镇计生办报告,并提供 死亡证明。对既不报告又不提供死亡证明的,甲方将按有关规定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此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燕川乡计生办(签字)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