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支取须知
- 我要购房
- 2017-01-24 10:59:19
- 来源:admin_03
一、支取范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特困职工并租房居住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支取额度
1、符合第1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修、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住房的费用。
2、符合第2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符合第3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
4、符合第4至12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三、支取程序
1、职工申请。职工凭相应支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核实无误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连同支取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起提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取现金的,应同时提交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部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支取单位提交的业务表格、证明材料及单位印鉴认真审核。
4、支取办理。符合条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支取清单,开具转帐支票,将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至支取单位,职工从单位领取本人支取的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时限
单位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当日审核决定,准予支取的即时办结支取手续;单位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准予支取的即时为单位办理支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