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灵寿县松阳河新区宅基地确权及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灵寿县松阳河新区宅基地确权及补偿安置办法
依据《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确权方式
宅基地确权由被征收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宅基地确权后进行公示,公示三天后结果无疑义的为最终确权结果。
二、宅基地确权原则
(一)一户一处宅基地的确权
1.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确权,《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存在异议的,根据实际测量结果确权,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2.截止到
(二)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确权
符合一处宅基地发放条件,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只对其中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其余宅基地只补偿不安置。
(三)分户宅基地确权
1.家庭成员不符合分户条件,人为把宅基地分为若干处的不予确认,按现状自然宅基地处数,依本规定确权。
2.夫妻离婚的按一户予以确权。
3.对有女无儿户按一户确权。截止到
4.对有儿有女户按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儿子确权。截止到
(四)合法继承的房屋的宅基地确权
村民合法继承房屋的宅基地,按合法使用确权;造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五)村民农转非后的宅基地确权
原系本村村民(男)因农转非(招工、部队提干、民办教师转正等)、下放户、下乡知识青年返城等,现为非本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按合法宅基地进行补偿安置;通过房屋交换、赠与、转让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只补偿不安置;出售房屋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安置。
(六)私自交易的宅基地确权
1.
房屋买受人为本村村民,且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在买受人名下,对房屋买受人进行补偿安置;房屋买受人为本村村民,但不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双方交易无异议的,对房屋买受人只补偿不安置;双方对交易有异议的,证据保全,先予拆除房屋,待争议解决后再行补偿。
房屋买受人为非本村村民,双方交易无异议的,对房屋买受人只补偿不安置;双方对交易有异议的,证据保全,先予拆除房屋,待争议解决后再行补偿。
本村村民房屋出售后造成本人无宅基地,要求安置的,房屋买受人不符合宅基地发放条件的,对买卖的房屋证据保全先予拆除。争议解决后,补偿款按争议处理结果办理,然后对宅基地原使用人按有关规定安置。
2.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