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免除我县辖区内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关于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免除我县辖区内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费对象
(一)凡户籍在我县辖区内的城乡居(村)民。
(二)驻灵部队现役军人。
(三)驻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以上人员在灵寿县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二、免费项目
每具遗体火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
(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10公里内每次120元,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元,超过2小时的另加收费用10%。
(二)平板式火化炉遗体火化费200元。
(三)普通遗体三天冷藏费每年4月-10月50元/日,每年11月-次年3月30元/日,(非正常死亡遗体超出三天的按规定收费)。
(四)三年骨灰寄存费90元。
(五)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选用其他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费范围的费用自理。
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接运遗体由殡仪馆专用殡仪车辆负责运送。
三、费用免除方式
凡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丧属或单位需持逝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由县殡仪馆办理免除手续,由县财政按火化遗体的实际减免额据实拨付。
实行惠民殡葬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之心、爱心之意,是实施阳光殡葬、和谐殡葬,深化殡葬改革,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尽快使惠民殡葬政策深入人心,把好事办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