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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2018-07-06 18:15:11
  • 来源:信息中心

  为保护生态环境,打赢蓝天保卫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环境污染县长公开电话82960858,24小时受理举报线索,鼓励全县人民群众对以下行为进行举报:
  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的;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随意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的;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非法开矿、采沙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产生和使用放射、辐射和化学有毒物质的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批建不符、未经批准违法违规建设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等方式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的;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县政府将根据举报线索有报必查、一案三查,对举报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环境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乡(镇)进行查处,并随时公布查处结果;同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