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消防安全
- 2018-01-04 16:33:47
- 来源:消防支队
为切实加强全县“九小”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诊所、养老院)、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止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十个一律”刚性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商业店铺留宿人员超过2人的,一律依法予以清理。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六)对人员集中住宿区域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七)对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八)对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九)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