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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侵权假冒
  • 2018-06-29 09:34:58
  • 来源:工商局

  一、案件名称:灵寿县陈庄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用硝酸钾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工商处字[2018]第003号
  违法企业(人)名称(姓名):贾学勇
  违法企业负责人:贾学勇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合格农用硝酸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二、案件名称:灵寿县化兵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灵工商处字[2018]第005号
  违法企业(人)名称(姓名):陈化兵
  违法企业负责人:陈化兵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合格成品油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