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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侵权假冒
  • 2018-01-09 09:21:05
  • 来源:烟草局

  违法人姓名:周军辉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云烟(软珍品)壹条、玉溪(软)壹条,共计贰个品种贰条卷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对当事人周军辉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60(大写;肆佰陆拾元)40%的罚款,金额计184元(大写;壹佰捌拾肆元整);并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2016]30号)文件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日主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灵寿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