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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侵权假冒
  • 2018-01-09 09:16:18
  • 来源:烟草局

  违法人姓名: (无主)  
  主要违法事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玉溪(软)壹佰零柒条、云烟(软珍品)贰拾伍条、中华(硬)壹拾陆条、牡丹(软)贰拾陆条、芙蓉王(硬)叁拾伍条等共计贰拾叁个品种叁佰条卷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没收并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即可结案.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灵寿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