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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击侵权假冒
  • 2018-01-09 09:14:20
  • 来源:烟草局

  违法人姓名: (无主)
  主要违法事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贰条、玉溪(软)壹条、苏烟(软金砂)壹条、黄鹤楼(硬1916)壹条中华(大中华)壹条、利群(蓝天)壹条等共计陆个品种,柒条卷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将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没收并公开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5目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即可结案.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灵寿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