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
- 招商政策
- 2016-05-21 09:02:37
- 来源:信息中心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出台操作办法
各责任单位既是落实本项政策的责任主体,也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的牵头单位。凡是需出台细则、办法或操作流程的,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加大对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对政策进行解读,让各类市场主体熟悉政策、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
三、狠抓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善于总结政策推进落实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查找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确保各项降成本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6日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
(一)认真落实“营改增”各项政策,确保不增加企业的办税成本。(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和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四)适当调整部分税种税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综合测算从量计征税额和各种收费基金,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和开采条件,在国家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以稳定税负为基础设置资源税率。(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对中药材加工、屠宰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着力推进降费减负
(六)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限制,凡国家和省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降低小微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50%。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免征住房转让手续费。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免征,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征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七)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坚决取缔清单外的乱收费项目和越权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严格规范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和指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优化融资环境。积极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整顿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积极推动银行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加快实施银行债权人公约制度,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控和打击力度,引导资金回流实体经济。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共享平台建设,大力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合作共享,加强诚信约束体系建设。将企业信用情况与享受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优惠政策挂钩,引导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商业银行稳定企业贷款,加快发展上市、债券、股权基金等融资模式。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优化债券审批手续,支持重点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等提供金融服务。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通过使用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控集团、地产集团等政府融资平台)
(十)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一)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担保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建材、煤炭等行业中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投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技改、转型升级、新增优质产能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加快推进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商标权质押贷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四)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五)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宣传推广,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六)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企业。进一步完善市级层面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十七)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和省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快项目储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但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需要续贷的,由虹桥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过桥周转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八)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网络平台,市级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对接活动,各县(市)、区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九)完善和推广应用《石家庄市鼓励同质同价优先使用本市名优特新产品推荐目录》,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市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的0.3%和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十)通过风险补贴、股份合作等引导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增资入股我市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一)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企业资产打包处置,实行债权转股权,对现有资产优良的民营企业进行托管,优化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四、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审批事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市本级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二十三)进一步优化土地收储出让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未中标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返还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签订土地收储合同后,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财政评审、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勘测定界及测量宗地图等工作,全部资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地产交易市场。土地储备中心和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收储、征收地块资料移交地产交易市场后,地产交易市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块现场勘察、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出让地块的土地评估报告、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国土局会审会集体会审等工作,市国土局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二十四)优化物业招标审批流程。允许采用能够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物业服务费用测算要求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十五)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去行政化。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中介服务。清理行业性、区域性保护,由收费单位明确并公示收费标准,引导降低服务收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
(二十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开展企业名称、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推行免费代办营业执照机制,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二十七)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行发改(物价)、工商、食药监等部门间涉企执法检查的联动响应,减轻对企业生产经营干扰,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二十八)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加大工业领域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开展钢铁、建材、煤炭、民爆、炼油、烟草等行业的市场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打击利用互联网、电台、电视台进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开展保护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保护专利、知名品牌免受非法侵害,降低企业打假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二十九)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全市律师帮助中小企业提高防控风险及解决纠纷能力,对企业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参与催收企业货款、应收债权;对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之下减免收费或业务办结后收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三十)加强对实体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和程序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
五、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三十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1.1%下调至1.0%以下。(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二)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职工个人发展需要,适当减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三)大力实施稳就业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不裁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三十四)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电价政策,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3.09分/千瓦时,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十五)降低用热成本。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煤炭价格波动幅度,下调工业蒸汽热力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将市区工业用蒸汽销售价格由57.40元/吉焦下调至52.20元/吉焦。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将工业企业厂房纳入计量收费试点范围。园区内企业较多且无集中供热站的,加快蒸汽集中供热站建设。逐步推进工业用高温水供热换热站按计量收费。督促供热企业保持稳定生产,保证充足供应,避免出现限供和停供情况。(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三十六)开展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按照河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有关规定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支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鼓励富余电力上网。(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七、有效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七)降低企业车辆维护成本。从2016年3月1日起,取消强制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由经营者自行确定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十八)适当放宽限行限制。当启动雾霾天气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允许限行区域内医药、供热、供气企业和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生产企业运送原料和成品车辆在核准时段和路线通行,减少企业停产、限产频率,减轻对企业连续生产经营影响。(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交管局)
八、鼓励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九)引导企业通过管理创新降成本。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企业内部管理升级。合理压减财务成本费用,调整融资和贷款比例,利用闲置资金理财创效。压缩非生产性经费支出,加强物业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改革企业公车用车制度。完善物资管理制度,加大废旧机器、设备、原料、配件等回收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和房产。推行精细化管理,实行指标与绩效挂钩,完善考核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
(四十)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延伸产业链,促进产品高端化,提升附加值。鼓励企业通过技改优化工艺流程,实行精细化生产,减少能耗和人工、维护成本。提高设备作业效率,淘汰高耗能设备,实现煤电油气水热等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加强三废和各工序副产品回收利用、处置,降低排放和治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