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式与程序
- 投资指南
- 2015-09-30 09:34:37
- 来源:信息中心
一、外商投资方式
外商在石家庄投资可采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补偿贸易加工装配、BOT等多种灵活方式,石家庄市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合营商业企业。鼓励外商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石家庄市现有企业。
二、投资程序
第一部分、投资程序--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一)设立符合以卜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县(市)政府审批。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下同);
2.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小需要国家综合平衡;
3.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二)设立属于以下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县(市)政府审核,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报所在巾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商务厅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研发中心、并购等项目。
(三)设立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特殊行业项目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等特殊类型项目,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核并报商务部审批, 同时报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及其它方式外资项目)增资、转股、调整经营范围等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由县(市)政府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原由省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变更合同、章程,凡在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内的, 由县(市)政府自行审批,报省或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凡超出县(市)政府被授权审批范围的,涉及变更合同、章程, 由县(市)政府初审,直接报省商务厅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五)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由县(市)政府报省商务厅同意后审批。
(六)县(市)政府审批、审核的具体业务由县(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批准文件报送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
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办理。
第二部分、投资程序--须报送的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向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中请表;
2.协议、合同、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董事会成员名单;
5.中、外方营业执照;
6.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7.项目中请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取消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刊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审批机关备案文件。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需向审批机关呈报以下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巾请表;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项目申请报告;
8.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水资源及防洪评价许可手续;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研发中心、股份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及外资并购省内企业,直接报审批机关审批,或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需报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 报送程序、 报送文件和批准手续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 颁发批准证书, 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县(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